地方志工作條例》第十二條規(guī)定:“以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域名稱冠名、列入規(guī)劃的地方志書經審查驗收,方可以公開出版?!薄蛾P于方志編纂工作的規(guī)定》第十七條指出:“各級地方志應嚴格執(zhí)行審查驗收制度。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編纂的地方志,由省級地方志編纂委員會組織專家審查驗收,報同級黨委或政府批準出版;設區(qū)的市、地區(qū)、自治州、盟編纂的地方志,報省級地方志編纂委員會審查驗收,由同級黨委或政府批準出版;縣、自治縣、旗,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編纂的地方志,報市級地方志編纂委員會審查驗收,經省級地方志編纂委員會審核后,由同級黨委或政府批準出版。”各級志稿都要遵循這個審批規(guī)定。而在志稿的審改具體操作上,應該是從寫出初稿起就進入了審改流程。直到定稿和排版。為了最大限度地縮短志書從撰稿到印刷的周期,通常的做法是實行“三同步”:修志機構內部,撰稿審、編輯審、總纂審同步;志稿送同級黨政審改,報上級地方志工作機構審驗,交出版社審編同步;層層審驗與修改同步。同步的好處,除可以節(jié)省審查驗收的時間外,還能同時集中各方面的意見,統(tǒng)一研究、協(xié)調、修改,把審查驗收的過程作為在審驗單位幫助下進一步提高志書質量的過程。
一 審稿程序及內容
?。ㄒ唬皟热龑彙?/p>
志稿在報送上級地方志工作機構審查前,在境域內至少要經歷三次審查及審查后的修改。這三次審查是:
1.供稿單位自行審改
政府將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設計的志書篇目分發(fā)至相關部門和單位,由其落實撰稿人按篇目寫出初稿,單位主要領導人對初稿把關,內容包括:
?。?)調整、修訂原來的撰稿篇目。刪除不切合實際的紀事單元;增加未列入篇目而該記述的項目;審查和修改各級標題,使其概念與單位業(yè)務性質—致、與正文貼切;調整篇目的領屬關系和紀事單元的前后順序,使之符合邏輯。
?。?)依照修訂后的篇目寫出初稿。審核志稿所記事物是否真實;使用的數據是否真實,和在同一口徑下是否可比;記述方法是否符合志體。
?。?)備齊志體以外的其他必需體裁的資料。審核統(tǒng)計表或統(tǒng)計圖是否設計科學、精確、美觀;應配置的照片是否全部到位,畫面清晰,足以紀實;繪制的插圖是否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測繪標準,是否科學。
“內三審”的首審,是定稿前修訂篇目的關鍵,是史料真實性的源頭把關,是志稿進入總纂的基礎,供稿單位和主要領導人要簽章負責,方能上報。
2.總纂復審
初稿經過編輯整理和大類分纂,交主編總纂復審和修改。
3.同級黨政領導定審
經總纂后的志稿,送交同級黨政領導作上報前的定稿審改。這項工作通常是由志書編審委員會(或領導小組)來完成的。編審委員會一般由當地黨委、人大、政府、政協(xié)主要領導干部和相關部門的領導干部組成,黨政“一把手”通審志稿,部門領導人按其分管業(yè)務范圍審改相關門類的志稿。送審志稿附“審改(批示)簽”,總編室按“審改簽”的意見修改志稿。
由于志書的編纂格式與機關應用文有較大差別,因此,總編室在向黨政領導送交志稿前,宜召開一次審稿委員會的成員會議,介紹志書的凡例,使審稿者大體了解方志的體例、編寫原則和方式,以把握審改的原則和重點,保證審改的順利進行。
同級黨政領導審稿的重點有:
?。?)政治上把關。審核紀事和“述”中是否有與中央精神或國家法規(guī)相左的提法;是否有暴露陰暗面式地記述負面事物;是否有泄露各類機密。
(2)史料上認可。地方黨政領導與決策的宏觀紀事是否全面、表述是否準確;具有地方性的關系全局的重大事項有無遺漏;斷限內黨政領導班子幾經換屆,對各屆政績的記述是否切合實際;對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各自分管工作的主要成就記述是否全面;對入志人物及所記內容逐個進行審查。
?。?)敲定圖片。審核以圖為主的各個紀事單元;審核隨文的各幅插圖;選定卷首的要聞照片。
地方黨政領導審查后,方志總編室匯總審批簽上的意見,集體研究,逐項修改。改后的志稿連同匯總的修改意見一并呈黨委、政府分管方志工作的領導人復審,經批準同意,由政府行文,將志稿報審查驗收機構驗收。
(二)“外三審”
《地方志工作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對地方志書進行審查驗收的主體、程序等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雖然各地規(guī)定不盡相同,但志稿上報送審的三個環(huán)節(jié)是不可缺少的。
1.上級方志工作機構審查
這個環(huán)節(jié)的審查是全方位的,包括對編纂的指導思想、資料內容、組織結構、篇目設置、語言文字等提出修改意見。由于是方志專業(yè)機構審查,應更多地側重于完善志稿的體例方面。
(1)審查結構體式??慈抠Y料的組織方式與所采用的大編、中編或是小編結構是否相宜。一般來說,市、縣級志書最好不用大編結構,以便減少虛設層次。審查紀事的格式與采用的段落記述式的章節(jié)體或是事條式的條目體(綱目體)是否相宜。
?。?)審查篇目設置。重點審查事類劃分是否科學有序,各層次間領屬關系是否符合邏輯,破例升格紀事是否必須,重復記述是否得到交叉處理等。這方面常見的主要問題有:一是不宜設“專題”欄目集中記述重要事件(包括集中記述問題),要堅持事以類從,各專題歸回所屬門類;二是不宜事類升格太多,多了也就失去了以升格突出地方特色或重點的意義,而且亂了體例;三是不宜在門類內設“考證”欄目,方志紀事屬于撰著,選編的資料都經過了考證,設“考證”顯得多余,也亂了體例,而且有資料纂輯之嫌。
?。?)審查體裁應用。重點審查志體與諸體是否共用互補,看諸體是否各顯其長。在體裁應用方面常見問題有:一是圖、表紀事,已明白說明史實,卻用大段文字解讀,使記述重復;或者把本可以獨立紀事的圖、表,卻作為志體的“附錄”,同樣造成記述重復。二是用“述”體領事類,設“經濟綜述”、“政治綜述”、“精神文明建設綜述”等門類,各自下領若干紀事單元。“述”只是綜合表述門類事物相互關系的一種方式,是無法“類聚”事物的。三是“述”體運用不夠。第二輪修志,面對社會生活的多元化和客觀事物演化的多層面,給紀事的“事以類從”造成困難,有的事物分屬于好幾類,這就需要在各門類中用“述”交代背景、溝通事物間的關聯(lián)。特別是采用條目(綱目)體式紀事,更需要用“述”來表明劃分極細的事條之間的關系。而相當部分志稿沒有充分應用述體,在審改時需要補充。四是“圖”體的應用不夠。部分志稿除了卷首的要聞照片外,很少用圖紀事。新一輪志書強調圖文并茂,是為了加強方志紀事的形象直觀效應,也是為了提高方志史料的存史價值,審改中宜適量增加圖體紀事。同時,多用統(tǒng)計圖,少用統(tǒng)計表,有的統(tǒng)計表可改成統(tǒng)計圖,把讀者從繁雜的換算中解脫出,從圖中一目了然地清楚事物演化的程度,并悟出個中規(guī)律。
?。?)審查史料與章法。一是看資料的編纂是否堅持了“以類系事”、“橫排縱寫”,橫排若遺漏要項須補充。二是看紀事是否堅持了“詳近略遠,詳共性略個性”,突出時代性和地方性,補充其中當詳未詳部分,刪節(jié)不當詳而詳述部分。三是看記述上是否堅持了“以敘為主,述而不論”,須刪除記述中的夾敘夾議或述后點評之類的文字。四是看資料的取舍是否堅持了“越境不書”,刪除行政區(qū)域以外對本地沒有直接關系的事物的記述。五是看語言、數字、量詞、稱謂等的應用是否堅持了國家的相關規(guī)則條例,通過修改,求得規(guī)范。
2.上級政府審查驗收
《地方志工作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地方志書進行審查驗收,應當組織有關保密、檔案、歷史、法律、經濟、軍事等方面的專家參加,重點審查地方志書的內容是否符合憲法和保密、檔案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是否全面,客觀地反映本行政區(qū)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的歷史與現(xiàn)狀?!敝靖逋ǔT趫笏蜕霞壏街竟ぷ鳈C構審查的同時,亦須報上級政府審查驗收。上級政府多數委托方志工作機構代為審查,同時將志稿分發(fā)至同級黨政機關的相關部門,按各自業(yè)務范圍審查志稿,由政府主管領導人主持召開各部門審稿人員座談會,匯集審查意見,如一致認為志稿合格,則以政府名義向送審單位行文,作驗收合格、準予印刷之類的批復。也有為慎重起見,上級政府主管領導人率主要審稿人員到送審市、縣舉行志稿的驗收評議會,面對面地向送審單位主要負責人、方志工作機構負責人、主編等宣布驗收結果,并通過評議提出修改意見。
上級政府對志稿的審查,要達到的是“觀點鮮明正確,材料真實可靠,體例完備嚴謹,篇目結構合理,內容充實深刻,段落層次清楚”。其中,最重要的是把好政治標準關,即:
?。?)看是否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作為修志的基本指導思想。要求在志書中體現(xiàn)出:一是用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記述歷史,實事求是,秉筆直書。二是用辯證唯物主義的方法,揭示事物的本質屬性和規(guī)律,一分為二地記述事物在運動中的變化,特別是在記述負面事物方面,詳略有度,客觀全面,足以獲得正面效果。三是堅持民本主義的修志選材指導思想,突出記述政績與民意相統(tǒng)一的事物,多記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的事物,多記平民百姓中的好人好事。
(2)看是否突出反映時代精神。要求在志書中體現(xiàn)出:一是是否反映“解放思想、求真務實、與時俱進、開拓創(chuàng)新”的總體態(tài)勢;二是是否突出記述了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以市場經濟為主體以及由此發(fā)生的一系列的、全方位的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三是是否突出記述了民主政治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歷程。
?。?)看是否符合黨的相關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要求在志書中體現(xiàn)出:一是不能泄漏政治、經濟、軍事、科技秘密;二是不能有對發(fā)展中的問題妄加政治傾向性的評語;三是不能存在有悖中央精神或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提法;四是不能有渲染陰暗面的記述。
3.出版社編審
志稿經驗收合格批準公開出版發(fā)行后,即交付出版社出版。由出版社作最后的審改。
由于志稿已經層層審查,并經過驗收合格,所以出版社雖然也在政策原則問題方面、體例篇目方面把關,但更多的是側重于涉及記法、語法、章法、交叉處理、數據矛盾、標點符號等方面問題的修改。
經出版社審改編輯后,由出版社相關負責人簽字發(fā)排。
二 審驗期間編修部門的工作
?。ㄒ唬┳鹬貙忩?,虛懷若谷
參加審驗志稿的人員,多系專家學者、方志的行家里手,各級領導干部,審稿的資質是不成問題的。但地方志畢竟是一門學科,有其自身的專業(yè)性,在志稿審驗的整個過程中,修志人員,特別是主編,要始終保持良好的心態(tài),正確對待各種意見。
修志者要正確對待各級對志稿的審查,特別是要正確對待志稿驗收時的評審。把整個審驗過程作為學習、提高自己的機會,作為提高志書質量、出精品良志的關鍵。誠心誠意地接受審驗,認真按審驗意見修改志稿,是方志專業(yè)工作者志德修養(yǎng)的內容之一。
(二)擇善從流,認真修改
對于各級各次審查志稿所提出的意見,要在修志單位總編室成員中集體逐項研究,統(tǒng)一意見,分工修改。原則是:
1.擇善
在審查的眾多意見、建議中,擇其善者而從之。凡是提得對的意見,大到調整結構篇目、增刪篇章,小到糾正錯誤的標點符號和錯別字,都應一一改正。
2.從流
修改中,主編意志要隨主流:
(1)對于審驗提出的某項修改意見,當主編與編修部門多數成員的意見不一致時,按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辦理。
?。?)對于審驗提出的某項修改意見,當編修部門與當地黨政領導的意見不一致時,本著“黨委領導、政府主持”的修志原則,按照黨政領導的意見辦理。
?。?)對于審驗提出的某項修改意見,當當地黨政領導與上級政府驗收的意見不一致時,要按照下級服從上級的組織原則辦理。
3.統(tǒng)纂
審驗過程中,志稿修改涉及面比較廣,需要副主編、編輯大家分工去辦;在修改意見中,對于需要新增加的資料,更需要從撰稿到編輯到分纂從下而上地走完整個流程。因此,在全部修改任務完成以后,主編必須作最后的統(tǒng)纂。
?。ㄈ﹨f(xié)調分歧,以求良志
在各級審查驗收直到志稿送出版社編審,在這個過程中,僅一部縣(區(qū))志的志稿累計就有上千條意見,這些意見絕大多數是正確的,是需要認真對待的。但是,對其中的一些意見,修志者與審驗方有分歧。對于分歧意見,應在審驗志稿的過程中,平心靜氣地進行一些探討,在提高志書質量的原則上統(tǒng)一認識,處理分歧。
?。ň幮#簞⒃其h 審核:張晶萍 排版:劉云鋒)



?豫公網安備 4101050200565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