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體學習時強調,總體國家安全觀是建設更高水平平安中國的重要遵循,必須堅定不移貫徹。在國家更加安全、社會更加有序、治理更加有效、人民更加滿意上持續(xù)用力,把平安中國建設推向更高水平。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過程中一個較為關鍵的環(huán)節(jié)就是保障體系建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為《國家安全法》)第五章專門規(guī)定了“國家安全保障”體系,包括法律保障、經費保障、裝備保障、物資保障、科技保障、人員保障、專門工作手段保障和宣傳保障等方面。按照法條順序,法律保障排在第一位?!秶野踩ā返谄呤畻l規(guī)定:國家健全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推動國家安全法治建設。強調了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法治思維,堅持把法律作為維護國家安全的有力武器。
第一,秉承在法治軌道上全面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的理念和思維方式
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指出,堅持全面依法治國,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全面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自然也需要發(fā)揮法治的保障作用。健全國家安全體系,完善國家安全法治體系,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zhí)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完善國家安全法治體系首當其沖的就是要制定完善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國家安全法律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維護國家安全利益的基礎性保障。目前,已經形成以《國家安全法》為龍頭,以分領域國家安全的單行法律為支撐,以懲罰性法律為后盾,相互呼應同步發(fā)展的法律保障體系。
分領域國家安全的單行法律主要是就總體國家安全觀之下各個領域的安全內容進行規(guī)定,讓公眾能夠理解和認識分領域國家安全,起到指引和預防的作用。比如《生物安全法》《網絡安全法》等。懲罰保障性法律是指當發(fā)生了危害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行為后,通過對行為人進行懲罰,從而保障國家安全。懲罰保障性法律更多的起到威懾作用,懲罰保障性法律主要是指《刑法》。在完善法律保障體系的過程中,要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安安全法治體系,注重國家安全分領域的單行法律和懲罰保障性法律的同步推進。
第二,同步推進“三位一體”法律保障體系結構的完善
總體國家安全觀指導下的法律保障體系呈現出“三位一體”的結構特征?!叭灰惑w”法律保障體系的具體結構特征是:(1)第一層級是起到總則作用的《國家安全法》?!秶野踩ā穼傮w國家安全觀進行總括性的規(guī)定,包括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職責、制度、保障,以及公民、組織的權利和義務等;細分了總體國家安全觀指引下的分領域安全,規(guī)定了維護總體國家安全觀的“五個統籌”和“十個堅持”。(2)第二層級是為了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和呼應《國家安全法》,制定的各個分領域安全的單行法律。這些法律對各個分領域的國家安全性質、內容、違法類型和保障等進行規(guī)定,一方面讓公眾掌握分領域的國家安全,另一方面也呼應《國家安全法》,實現法秩序的統一。(3)第三層級是通過對危害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行為進行懲罰,保障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法律,主要是指《刑法》。通過《刑法》對實施危害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行為人進行懲罰,讓總體國家安全觀得到保障。未來對總體國家安全觀法律保障體系的完善,應當立足于“三位一體”的結構同步進行完善,注重分領域的單行法律和懲罰保障性法律的呼應和協調。
第三,細化和織密各個分領域的單行法律,讓每一個分領域都有法律保障
總體國家安全觀涵蓋的內容非常廣泛,具體內容還需要明確化和具體化,并被公眾廣泛接受,進而成為公眾的行為準則。公眾了解和接受總體國家安全觀和分領域安全的最佳途徑就是法律。因為,通過制定法律和執(zhí)行法律,能夠強化公眾的認知。自總體國家安全觀提出以來,已經制定了數十部有關國家安全的單行法律,在各個分領域中確定國家安全的類型。讓從事特定行業(yè)和領域的人員充分理解各自領域可能涉及的國家安全。但依然需要進一步細化和織密總體國家安全觀之下各個分領域的法律,尤其是要加強針對非傳統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定,讓公眾能夠根據各個分領域的法律來明確總體國家安全觀的內容、保護對象、違法表現形式、法律后果等。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指出,完善重點領域安全保障體系和重要專項協調指揮體系,強化經濟、重大基礎設施、金融、網絡、數據、生物、資源、核、太空、海洋等安全保障體系建設,加強重點領域安全保障體系建設的一個核心方面就是法律的制定和完善。通過法律的制定和實施以及具體的分領域危害國家安全案例的公布,讓公眾進一步全面理解總體國家安全觀涵蓋的各個分領域的具體安全,發(fā)現工作中可能涉及國家安全的信息和情報,預防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發(fā)生。
第四,強化懲罰保障性法律規(guī)范的跟進,實現總體國家安全觀預防性法律和懲罰性法律的呼應
在注重完善各個分領域單行法律的同時,也應當注重懲罰保障性法律的完善。各個分領域的單行法律需要懲罰性法律作為保障,承擔懲罰保障性功能的法律主要是指《刑法》?!缎谭ā贩謩t第一章規(guī)定了“危害國家安全罪”,包括分裂國家罪、間諜罪等。這些罪名更多的是針對危害傳統國家安全的行為。對于危害非傳統國家安全的行為,則需要通過“危害國家安全罪”之外的其他罪名進行懲罰。比如,對于危害生物安全的行為,則可能需要通過“危害公共衛(wèi)生罪”之下的罪名進行懲罰;對于危害生態(tài)環(huán)境安全的行為,可能需要通過“破壞環(huán)境資源罪”之下的罪名進行懲罰。由此可見,《刑法》分則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并不能單獨全面承擔起保障總體國家安全觀的重任,還需要在《刑法》中積極增設罪名對危害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行為進行懲罰?!胺欠ㄒM、釋放、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罪”“非法植入基因編輯、克隆胚胎罪”“非法采集人類遺傳資源、走私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罪”,就是《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0年基于維護國家安全和生物安全,與《生物安全法》銜接,增加的三類犯罪行為。為全面實現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法律保障,要根據分領域單行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情況,適時對《刑法》進行修正,增設針對分領域國家安全的罪名,實現預防性法律和懲罰性法律的呼應。
(作者為南開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天津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南開大學基地研究員)
來源:《天津日報》(2025年03月1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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