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館負責人在店里提供蹦蹦床等娛樂設施,本是好意。但兒童在玩耍過程中摔倒,又被其他小朋友踩踏,負有監(jiān)護義務的家長、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餐館負責人可能會承擔相應責任?!?/p>
□河南法治報記者 尹志丹 通訊員 位士棟/整理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6歲的迎迎(化名)和媽媽到某餐館就餐。發(fā)現(xiàn)店內提供免費蹦蹦床后,迎迎便上去玩耍,但不小心摔倒。迎迎摔倒后,又被在一起玩耍的14歲小帥(化名)踩踏。而迎迎的媽媽專注于玩手機,聽到迎迎的哭聲后才發(fā)現(xiàn)迎迎受傷了。隨后,迎迎被送往醫(yī)院治療。經診斷,迎迎右股骨遠端骨折,住院治療8天。經司法鑒定,迎迎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護理期限為90日,營養(yǎng)期限為90日。
迎迎出院后,其家長將小帥及其父親、餐館負責人訴至鹿邑縣法院,請求判決小帥及其父親、餐館負責人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醫(yī)療器械費、鑒定費、精神撫慰金、后期的護理費、后期營養(yǎng)費、傷殘賠償金共計12萬元。
爭議焦點
對于迎迎的傷情,小帥及其父親需要承擔什么責任?迎迎的媽媽是否盡到了監(jiān)管責任?餐館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在庭審過程中,小帥及其父親稱,迎迎是在蹦蹦床上玩耍時自行摔倒的。小帥雖然也在蹦蹦床上玩耍,但并沒有對迎迎實施故意傷害。迎迎受傷,是因為其監(jiān)護人未盡到監(jiān)護責任,同時案發(fā)餐館負責人也沒有盡到安全保障責任。因此,應由迎迎的監(jiān)護人及餐館承擔責任。
餐館負責人辯稱,迎迎是摔倒后被小帥踩踏才受傷的,應由小帥及其父親承擔侵權責任;且餐館的蹦蹦床附近張貼了安全警示標志,也沒有以贏利為目的,周邊還設置了較高的護欄,沒有任何安全隱患,作為一個小本經營的餐館,對于這些設施已盡到合理范圍的安全保障義務。另外,案發(fā)時,迎迎的媽媽在玩手機,對孩子沒有盡到監(jiān)護職責,依法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視頻資料、傷殘鑒定書等證據證明,迎迎在蹦蹦床上玩耍時,小帥將迎迎踩踏,造成迎迎右股骨遠端骨折。小帥及其父親對視頻資料等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該證據不能證明小帥對迎迎進行了侵害行為。
判決結果
鹿邑縣法院審理后認為,迎迎在蹦蹦床上玩耍時不慎摔倒,后被小帥踩踏致傷,迎迎的傷情與小帥有一定關系,小帥需承擔相應責任。但由于小帥只有14歲,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小帥的父親作為監(jiān)護人未盡到監(jiān)護責任,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遂酌定小帥的父親對原告的損失承擔40%的責任。迎迎的媽媽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jiān)護人,在孩子玩耍時低頭看手機,未對迎迎進行全面看護,未妥善履行監(jiān)護職責,存在過錯,法院酌定迎迎及其媽媽自己承擔40%的責任。餐館的安全保障措施存有瑕疵,餐館負責人未安排專人看護餐館內玩耍兒童,且玩耍區(qū)域明顯過于狹窄,存在明顯的安全隱患,故餐館負責人存在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酌定其承擔原告損失的20%的責任。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根據案情,法院判決小帥父母賠償4.53萬元,餐館賠償2.26萬元。
法官說法
孩子在餐館、商場、體育場館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玩耍時,往往會被一些游樂、休閑設施所吸引,而這些看似好玩的游樂設施,可能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
本案涉及三方主體、兩種法律關系的交叉。從損害發(fā)生過程看,迎迎的傷情系自身摔倒、小帥踩踏、蹦蹦床設施缺陷、監(jiān)護人疏忽等多重因素疊加所致。法院通過視頻證據固定了“摔倒—踩踏—損害”的因果鏈條,確認迎迎的傷系直接物理接觸所致,這為后續(xù)的責任劃分奠定了事實基礎。
在法律定性層面,需區(qū)分三種不同的義務類型:第一,餐館負責人作為經營場所的管理者,負有民法典規(guī)定的安全保障義務;第二,小帥的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需履行監(jiān)護責任;第三,迎迎的媽媽作為直接監(jiān)護人,應承擔民法典規(guī)定的監(jiān)護職責。三方主體未盡到各自法定義務,構成共同過失侵權。
承辦法官表示,在沒有第三人介入的情況下,兒童在公共場所受傷的,一般根據公共場所負責人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兒童及其父母是否對受傷具有過錯等因素來劃分責任。如果是第三人故意或過失致兒童受傷,情節(jié)嚴重的,則可能構成刑事犯罪,需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如果第三人不構成刑事犯罪,要根據其過錯程度、公共場所負責人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兒童及其父母是否對受傷具有過錯等因素來劃分責任。
本案中,小帥的踩踏行為是否具有主觀故意?視頻資料證據顯示,小帥在玩耍過程中存在未注意避讓跌倒兒童的情形,雖無直接傷害故意,但客觀上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故法院結合小帥年齡認知水平,認定其存在過失,小帥的監(jiān)護人應承擔替代責任。法院判決承擔40%的責任比例既考慮了未成年人的行為特點,也警示監(jiān)護人應加強教育引導。
迎迎在摔倒時,其母親沒有盡到監(jiān)管職責。根據過失相抵規(guī)則,被侵權人對損害發(fā)生有過失的,可減輕侵權人責任。法院將40%的責任歸于迎迎,既符合“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也警醒家長不能將公共場所設施等同于“臨時托兒所”。
餐館負責人雖主張已設置警示標志,但法院從三個方面認定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物理防護缺陷,蹦蹦床周邊雖有護欄,但活動區(qū)域面積與兒童容量不匹配,違反《娛樂場所管理條例》有關規(guī)定;人員管理缺失,未配備安全員進行秩序維護,尤其在多名兒童同時玩耍時;風險防控不足,未對參與兒童進行年齡篩查(6歲兒童使用蹦蹦床需特別防護),未制定應急預案等。法院酌定餐館負責人承擔20%的責任比例體現(xiàn)了經營者的過錯程度與其營利性質(通過免費設施吸引客源)之間的平衡。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條
自然人享有健康權。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jiān)護人盡到監(jiān)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jiān)護人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典型意義
近年來,隨著商業(yè)場所兒童娛樂設施的普及,相關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逐漸增多。雖然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和管理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但這種義務并不是無限的。對兒童的看護義務,主要來源于其監(jiān)護人。當兒童在游樂場所玩耍時,監(jiān)護人應全程照看陪護,避免意外發(fā)生。同時,家長在保護孩子人身安全的同時,也應教導孩子規(guī)范行為,避免因孩子的不當行為給其他兒童造成損害。法官在審理此案時,集中闡釋了公共場所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未成年人監(jiān)護責任及共同侵權責任劃分等法律問題。本案判決通過準確適用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對同類案件具有重要的示范意義。
此外,承辦法官提醒各位家長,暑假將至,一定要注意照看好孩子,增強對孩子的安全管理和監(jiān)護意識,對孩子的活動做到知去向、知同伴、知歸時、知內容。家長在帶孩子外出玩耍或者活動時,盡量讓孩子避免接觸危險設施和擁擠人群,同時告知孩子注意自身安全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年齡較小的孩子在玩耍時,家長要陪同,做好安全提醒和保護。如若發(fā)生意外,要及時送醫(yī)治療,并保存相關證據,以便后續(xù)維權。“甩手”很容易,風險很高。兒童對日常生活中的危險因素缺乏辨識與認知能力,對危險行為帶來的后果也缺乏清晰認知,父母既要幫助未成年子女排除危險因素,盡最大能力保護其人身安全,也要加強安全教育,增強安全意識,教導未成年子女主動遠離不安全行為或空間。此案的判決,對兒童的監(jiān)護人謹慎履行監(jiān)護義務具有一定的教育引導作用。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娛樂體驗項目的發(fā)展越來越多樣化,新鮮、刺激的體驗感成為眾多消費者的選擇。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和管理者要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及時排除場所內設施存在的安全隱患,提前做好風險防范。此案的判決,對餐館等經營場所負責人也起到了警醒作用。
《 河南法治報 》( 2025年05月28日 第 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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